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调解速裁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施意见(试行)》,推动和规范繁简分流、调解速裁机制运行,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破解案多人少难题,提升审判质效,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第一条【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切实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司法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对内通过创新体制机制释放潜力,对外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坚持工作推进与司法改革相结合,将工作放在司法改革中谋划,通过统筹谋划审判团队建设、分案机制改革、业绩考核制度改革、内设机构改革等措施,推进工作落地见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获得感。
第二条【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改革、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原则,在强化诉前调解、诉调对接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特点,有效发挥不同审判程序解决相关案件的最大效能,形成立案前多元化解与立案后“分调裁审”相结合的多层次解纷模式,建立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繁简分流、审判管理综合制度体系,实现繁简分流全方位、多领域全面均衡发展。
二、多层次繁简分流机制
(一)立案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第三条【立案前引导分流】
登记立案前,由程序分流员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包括诉讼常识释明、诉讼风险评估、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效力等优势的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条【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
诉讼服务中心配备法院专职调解员,由立案团队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担任。
第五条【吸收社会力量参与诉前调解】
(一)保险类案件及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本院与保险公司建立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在法院、保险协会、保险公司三级调解机制下,对未涉诉和涉诉的上述案件分别进行诉前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
(二)对于案件事实清楚、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无需鉴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本院与武威市凉州区交通警察大队建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由本院驻该队的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诉前调解。
时机成熟时,在武威市凉州区交通警察大队设立派出法庭,进一步扩大诉前、诉中协调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适用范围。
(三)对于上述两类案件和事实清楚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本院与相关调解组织、律师和人民陪审员建设的诉调对接机制,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邀请上述调解组织、律师和人民陪审员进行诉前调解。
第六条【加强诉调对接】
针对涉铁案件增多的情况,建立铁路运输纠纷诉调对接中心,让司法护航“一带一路”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为抓好各大攻坚战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完善司法确认制度】
对于经上述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主持下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依法申请确认其效力的,应当及时受理,由本院驻武威市凉州区交通警察大队的审判团队或立案庭的速裁团队按速裁程序依法审查处理。
保险纠纷诉前达成调解协议的,亦可以进行司法确认。
第八条【探索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
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第九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
诉前调解不收取费用。诉前调解成功需要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按照诉讼费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十条【诉讼风险智能评估】
充分发挥法院诉讼服务网、手机APP的宣传效应,增加“诉讼风险智能评估”功能,引导当事人自主评估诉讼风险,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
(二)立案后的繁简分流
第十一条【立案后先行调解】
登记立案后,对于事实清楚的民事案件引入预立案阶段的诉前调解分流机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在7日内,由立案审判团队的专职调解员先行调解。
第十二条【立案阶段繁简甄别】
推动建立“案由+要素”智能识别模式,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以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为目标,让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
立案环节推行“分流、调解、速裁、快审”机制改革,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解决好异地诉讼难问题,促进纠纷及时快速解决。
刑事案件轻重分离,加大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适用力度。
民事案件快慢分道,诉讼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引入预立案阶段的诉前调解分流机制。
执行案件有效破解财产变现难题,快速高效保全财产,引入保险担保举措,将案件化解在诉讼阶段。
第十三条【分流原则】
正确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督促程序等法定程序,积极采用速裁方式,提高诉讼效率。
立案团队下设速调速裁团队,办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先行调解、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第十四条【程序分流员】
设立专职程序分流员。程序分流员由立案庭法官助理担任。程序分流员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先行调解或者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选择先行调解的,将案件导入多元调解;
(2)根据案件类型特点、法律适用、社会影响、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在登记立案时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
(3)对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集中分流;
(4)对先行调解案件的调解期限进行跟踪、提示、督促和监督;
(5)做好调解向速裁、速裁向后端审判程序转换的衔接工作;
(6)其他与案件分流、程序转换相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分案机制】
立案庭对统一纳入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的各类案件,按照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统一分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程序分流员进行指定分案:
(1)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或者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有必要由院庭长承办的;
(2)对系列性案件、关联性案件、人数众多诉求一致的群体性案件等进行集中分流;
(4)院庭长根据个别案件监督工作需要,提出分案建议的;
(4)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
指定分案情况,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第十六条【案件程序转换机制】
建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流转对接机制,严格程序转换的审批标准。
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七条【速裁团队】
立案庭下设速调速裁团队,以速裁方式审理简易案件,确保简案快审。
速裁团队由立案团队员额法官、法官助理组成,每一名法官配备一名书记员,确保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快速审理。
第十八条【适用速裁方式的案件范围】
下列案件应当适用速裁程序: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2)诉前财产保全审查案件;
(3)诉前证据保全审查案件;
(4)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5)裁定不予受理的一、二审案件;
(6)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上诉案件;
(7)上诉未缴受理费的案件;
(8)基层法院请示的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案件;
(9)民事一审诉前调解案件;
(10)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
(11)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及抗诉审查案件;
(12)基层法院司惩向本院申请复议案件;
(13)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等程序的案件
(14)其他适宜速裁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1)新类型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
(4)再审案件;
(5)其他不宜速裁的案件。
第十九条【完善督促程序】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积极引导债权人优先选择适用督促程序。对于立案受理的其他案件,当事人没有争议且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法官应主动告知当事人申请适用督促程序办理,向当事人释明督促程序的法律后果,并及时转入督促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鼓励选择适用小额诉讼】
鼓励当事人积极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于超过《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的数额,但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74条小额诉讼其他条件的简单民事案件,法官应主动向各方当事人释明,告知小额诉讼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方式、审理期限、诉讼费交纳标准等优势,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将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在卷或者由当事人出具书面意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三)审理方式繁简分流
第二十一条【门诊式庭审】
针对标的较小、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易案件,灵活安排开庭时间,对同类型、同性质案件推行 “门诊式”集中审理模式。庭前由法官助理集中核对当事人、征求回避意见等程序性工作,法官围绕诉讼请求直接进行实质性庭审,不拘泥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庭审结束后一般当庭宣判,当庭制作令状式判决书,当庭送达判决书。
第二十二条【要素式庭审】
民事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等类型化案件,可以采取要素式庭审。根据类型化案件的特点,设计要素表,要求当事人庭前填写,开庭审理时对双方无争议的要素予以确认并记入庭审笔录,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要素重点审查,引导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当事人未在开庭审理前填写要素表的,在开庭审理时可以要素表的基本要素为线索,逐项当庭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双方无争议的要素予以确认,并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要素进行举证和质证。
第二十三条【示范性诉讼】
在审理涉众型、群体性纠纷性民事纠纷时,通过对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个案的先行审理,解决带有共通性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对其他后续案件的审理发挥指导性作用。
对涉及系列性或者群体性诉讼的同批量案件,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前期选取一个或几个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进行精细化审判,形成判例后,再对等候处理的其他案件或同类纠纷进行统一裁判的示范诉讼。
涉及系列性或者群体性诉讼案件一般为10件以上。
同一示范诉讼案件应当由同一个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立案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决定适用示范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合议庭决定适用示范诉讼的,适用示范诉讼。
第二十四条【集中审理】
对系列性案件、群体性案件、关联性案件,可以实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开庭、合议、宣判,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或者同一审判团队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节约司法资源,确保裁判统一性。
第二十五条【专业化审理】
组建九个审判团队。
刑事、民事审判团队负责疑难、复杂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理。
执行审判团队负责执行案件的办理。
立案团队(下设速调速裁审判团队),办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先行调解、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以及预立案阶段的诉前民事调解。
(四)审理程序繁简分流
第二十六条【简化庭前准备程序】
开庭审理前,可以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或者当庭以书面、播放视频等方式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发挥庭前会议功能】
法官或法官助理主持召开庭前会议,解决核对当事人身份、组织交换证据目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程序性事项。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积极通过庭前会议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庭前会议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在庭审中作出说明后,可以简化庭审举证和质证;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归纳争议焦点。
第二十八条【创新开庭方式】
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借助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开庭,实现法官与当事人在异地“隔空对话”、“隔空庭审”。
第二十九条【改革庭审记录方式】
推广庭审智能语音识别转化技术,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法庭笔录内容,提升庭审效率。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取庭审录音录像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
第三十条【探索刑事认罪认罚案件庭审方式改革】
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探索简化庭审程序,但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可以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
第三十一条【创新刑事速裁工作机制】
与武威市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同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释法、指引及见证等服务,保障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能获得法律援助。
第三十二条【简化一审裁判文书】
第一审简单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类型适用要素式、令状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
令状式裁判文书正文可以只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诉讼请求、案件基本事实、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尾部。
表格式裁判文书正文可以用表格列举的方法载明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法院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主文,并以附表列举金钱给付项目。
对于采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判决书可以不写明起诉的事实。
三、配套机制建设
第三十三条【完善诉讼服务中心职能配置】
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实体化运行,积极落实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借助诉讼服务网和移动办公终端,完善当场立案,推行自助立案、电话立案、网上立案;借助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推行远程跨域立案;通过专用电子邮箱,推行电子送达。
将诉前分流、诉调对接、案件分流、案件速裁等职能集中于诉讼服务中心,切实发挥诉讼服务中心的“一站式”作用。
第三十四条【运用信息技术提升司法效率】
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通过诉讼风险智能评估、卷宗同步数字化、类案自动推送、裁判文书智能生成等系统应用,辅助法官办案,减轻法官办案压力。
运用大数据分析案件类型和增减情况,有针对性的发布类型化案件审理指导意见、参考性案例,对重点地区、重点类型案件开展专项指导,提升审判质效。
第三十五条【充分发挥律师作用】
积极支持律师依法执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重视律师对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讼程序选择的意见。积极推动律师参与调解、代理申诉等工作,在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服务场所设置律师值班窗口,推动建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通过坐班值守、网上咨询、代理案件等方式,发挥律师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
四、工作要求
第三十六条【完善考核机制】
改进审判业绩考核体系,探索建立分类明晰、权重科学的考核标准,区分案件类型和难易程度,对办理简单案件与办理复杂案件的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分别设定不同的考核权重,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对于调解速裁法官,以速裁团队为单独考核和管理单元,按照公平合理、简便适度的原则科学评价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强化评价结果在法官入额、法官遴选、职级晋升、奖金分配、评先评优等方面的运用,树立调解速裁人员想作为、能作为、善作为的良好激励导向。
第三十七条【推进宣传引导】
采用自有媒体和专业媒体相结合,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推进的方式,广泛深入宣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繁简分流调解速裁工作机制的功能作用,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该工作机制灵活、高效、便捷、费用低廉的优越性,引导其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和程序,不断推进机制建设向纵深发展。
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推送繁简分流、速调速裁工作经验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五、附则
第三十八条【解释主体】
本实施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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