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对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实现城乡居民“同命同价”。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4日,宋某从翻斗车后尾下车时摔倒在地,翻斗车的后车门随之掉落砸在宋某的左腿上,导致宋某左腿受伤,宋某遂到市某医院就诊。市某医院在治疗期间,疏忽大意,将宋某腿内的血管受损诊断为皮外伤,错过最佳治疗时间,导致宋某紧急转院,为保全性命,不得不截肢。经鉴定,宋某左下肢损伤的致残程度为六级,市某医院过错参与度考虑为16%-44%。后宋某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宋某的残疾赔偿金,判决由市某医院赔偿宋某残疾赔偿金299570元。市某医院不服,以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为由向武威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多年以来,人身损害案件涉及到残疾赔偿、死亡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由于当事人户口类型不同,会导致赔偿金额出现巨大区别。“同命同价”的呼声越来越强烈。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地高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今年2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共同作出《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以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就高原则)计算。3月2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在其他类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就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有关项目可参照《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执行。
本案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受害人宋某的残疾赔偿金,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赔偿金的数额,不再因户籍不同而产生赔偿金差异,实现了“同命同价”,切实平等、充分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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