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度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公开说明
一、部门概况
(一)单位职能及主要工作
1、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2、审判高级人民法院交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3、受理不服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依法审判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6、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7、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综合指导全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
8、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统一领导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9、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0、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培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市管部门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1、负责本院并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2、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3、领导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
14、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15、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武威市中级人法院属国家审判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内设18个职能庭(部、室),主要是以下职能庭(部、、局、室):
1、政治部(内设组织人事科、宣传教育科)
2、办公室
3、立案庭
4、刑事审判第一庭
5、刑事审判第二庭
6、民事审判第一庭
7、民事审判第二庭
8、民事审判第三庭
9、行政审判庭(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10、审判监督庭
11、执行局(执行庭,内设执行一科、执行二科)
12、研究室
13、司法警察支队(内设警务科)
14、法医技术室
15、监察室(纪检组)
16、司法行政装备处
17、信访室
18、审判管理办公室
现有行政编制119人,实有行政104人;遗属4人;我单位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二、2017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市财政局(武财预【2016】51号)批复武威市中级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为2010.4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 2010.40万元。
(一)收支情况
2017年预算为2010.40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305.81万元。主要原因是较2016年相比,有人员增加,人员增资、工资基数调整等因素增加。
从财政拨款结构来看,公共安全支出1608.12万元,占总额的79.99%,比上年预算增加247.99万元。主要是人员增加,人员工资增加,工资基数调整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10.73万元,占总额的15.46%,比上年预算增加55.9万元。主要是离退休人员增加,人员调资等。住房保障支出91.55万元,占总额的4.55%,比上年预算增加1.93万元。主要是人员增加,工资基数调整等。
(二)“三公”经费
武威市中级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为4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1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0万元(均属执法执勤车辆运行费)。
“三公经费”预算总额40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增减。其中:因公出国0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增减;公务接待费10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增减;车辆购置及运行费30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增减。
(三)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收入。
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一般公共服务: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财政管理活动的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指用于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住房保障支出: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住房公积金: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依据市上确定的比例为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公务用车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附部门预算公开表:
1、部门预算收支总表
2、部门预算收入总表
3、部门预算支出总表
4、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7、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