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提高执行工作的威慑力和执行效率,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警务保障是司法警察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业特点和优势,维护司法权威,配合实施执行措施,维护执行现场秩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及时防止和处置突发事件,保障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二条 本院司法警察在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体制下设立执行司法警察队伍,按照派驻使用的原则调配执行机构,切实增强执行实施的威慑效果。
第三条 执行警务保障警力配备包括法警支队的全体司法警察和按照团队化管理模式派驻执行局的司法警察。
第四条 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在执行法官的指令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送达法律文书;(二)执行传唤、拘传、拘留;(三)参与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四)保障执行活动正常开展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必须携带《警官证》,按规定配带警械和警具;规范着装,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依法文明执行。
第六条 普通执行案件协助送达、扣划等任务简单的执行警务保障由派驻的司法警察参与。
第七条 采取拘留、强迁、强拆、搜查、查封、扣押等重大执行实施活动,执行局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将主管院领导批准的用警申请提交法警支队;用警申请应当说明案件性质及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用警人数、时间、地点,并注明注意事项。
第八条 法警支队根据用警申请的具体内容和任务性质,了解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物基本情况,加强协调沟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并制定处突应急预案。
第九条 法警支队根据任务要求制定保障实施方案,确定责任人或指挥员,配足执行实施时必备的警用装备。
第十条 法警支队应及时组织调配警力,重大执行保障任务时可在全市法院范围内调警或协调公安机关配合,请求警力支持。
第十一条 在执行实施现场,司法警察配合执行人员做好劝说疏导工作,告知被执行人不得采用违法手段抗拒执行;密切关注被执行人动态,防止发生意外事件。根据执行工作负责人的指令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遇有案外人、不明真相群众围观、阻挠执行工作实施的,司法警察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保护执行人员和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协助执行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十三条 遇有当事人阻挠、对抗执行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制止。对暴力威胁或其他危险方法阻碍执行工作的,司法警察应当及时将其控制,收缴持有的凶器及其他危险物品,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
第十四条 遇有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时,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控制事态发展,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预案分工展开工作。
第十五条 派驻的司法警察在执行局长、警队领导、执行法官的管理、监督、指导下,协助参与财产查封、扣押、搜查、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实施,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 执行活动结束后,根据执行工作负责人的撤离指令撤离。遇到阻碍执行人员、车辆撤离等情况,司法警察应当按照执行工作负责人的指令做好道路疏通工作。
第十七条 执行局与司法警察部门要加强业务交流,对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执行工作廉政纪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