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悬赏执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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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悬赏执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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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0/8 10:16:48 阅读次数:5172

 

为借助社会力量、对法院执行案件提供线索和帮助,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客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提供的财产状况不足清偿全部债权的案件;

(二)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案件;

(三)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有隐匿转移财产嫌疑且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的案件。
    第二条 悬赏执行申请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符合条件的,合议庭应作出悬赏执行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合议庭应通知申请执行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社区(村委会)等处张贴悬赏公告。

公告的内容有: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地址或住所地)、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案号、执行案号、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案件相关情节)、举报电话及联系人、悬赏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 悬赏公告费由申请执行人预交,案件执结后由被执行人承担。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支付,悬赏金的具体比例由申请执行人以书面方式明确确定,悬赏公告一旦发出,悬赏金不得变更。

第五条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举报后应到执行法院进行举报登记。对举报人的接待应由专人负责,对举报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案件执结后一并归档保存。该登记册未经执行局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确保对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

(一)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办公地址;

(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

(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四)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

(五)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

(六)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第七条  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或信息并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或按申请执行人承诺悬赏金额给举报人支付悬赏金,但最高不得超过举报财产变现所得的10%。

 两个以上举报人就同一线索举报的,悬赏金由在先举报且举报信息详实准确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的时间以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执行法院接到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调查核实财产线索,落实查控被执行人下落,不得延误执行时机。

人民法院专门设置具备24小时自动录音功能的悬赏执行举报电话号码,并向社会公布。执行局快速反应小组负责接收、登记执行线索,告知举报人的权利,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法警支队予以配合。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举报人参与悬赏执行:

(一)法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

(二)因职务便利获得相关信息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工作人员。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与他人串通获取悬赏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所提供线索、信息应从合法渠道获取,并由其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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