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杨某某因虚假陈述,隐瞒案件事实,引起司法鉴定最终被处罚10000元的司法制裁复议案件。
2018年12月,被告杨某某在一起不当得利纠纷中,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其签字且落款时间为2015年12月的委托书,因该案原告对委托书的形成时间有异议遂申请司法鉴定。法庭就委托时间以及是否同意鉴定向杨某某进行询问时,杨某某坚称委托书就是在2015年12月自己出具给他人的并且同意鉴定。法庭遂将该案移交进行司法鉴定,并对杨某某再次询问时,杨某某承认出具委托书的时间为2018年7月并非2015年12月。武威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在法庭询问其出具委托书的时间时,进行虚假陈述,有意隐瞒案件事实,引起司法鉴定,浪费司法资源,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应予以惩戒,故维持原审法院对杨某某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是人类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司法审判活动通过倡导诉讼诚信,惩处失信行为,可以有效的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当事人虚假陈述,不仅扰乱了正常审判程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力法院公正裁判,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