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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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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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4/10 11:11:19 阅读次数:12657

为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有序、安全、顺利进行,保护执行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统一调度处置执行突发事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预案所称执行突发事件,是指在执行工作中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危及执行人员及其他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干扰执行工作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予以应对的群体上访、当事人自残、聚众围堵执行现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等事件。

第二条  本预案所指的执行突发事件主要有:
   (一)涉执上访在15人以上的;
   (二)涉执上访人员有无理取闹、缠诉领导、冲击机关等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或可能导致执行现场失控的;
   (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扰乱执行行为的;
   (四)涉执上访人员有自残行为的;
   (五)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管制刀具等凶器上访的;
   (六)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聚众围堵执行现场,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危害执行人员安全的。
    第三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力来划分,执行突发事件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一)一般突发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私财产、人身安全和办公秩序造成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个别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只需要本单位人员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安全事件。
   (二)较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仅对本单位范围内的公私财产、人身安全和办公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但需要相关部门指导能够处置的突发安全事件。
   (三)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十分复杂,对辖区内的公私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办公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需要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调度有关部门、区(县)相关单位联合处置的突发安全事件。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对全市政治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需要市维稳办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安全事件。


第二章  组织与指挥


     第四条 成立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担任总指挥,执行局、立案庭、装备处、法警队、研究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处置全市法院辖区内的突发事件、群体事件、暴力抗法事件并及时向市委和上级法院报告事件发生的起因、情况和态势;
   (二)负责与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对接工作,根据市委和上级法院的指示,以及现场的实际情况,决定准备状态的等级和应采取的对策和行动,发布应急处置的命令;
   (三)指挥组织全市法院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的执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快速反应,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平息事态;
   (四)紧急状况下,负责与市公安局“110”联系,请求刑警、巡特警和武警增援;
   (五)接受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执行指令,根据指令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协调,组织人员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置,并就指令执行情况向发出指令的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作出反馈,进一步加强互通信息、协作配合,形成解决问题的合力。
   (六)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中院分管院长担任总指挥,中院执行局长、法警支队支队长担任副总指挥。
    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中院执行局,由执行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下设办事机构。
    第五条  应急组织机构应设如下执行机构:
   (一)信息动态组
研究室负责组织落实,负责人为组长。具体职责:事件发生后,根据指挥组指令,立即赶赴事发现场,与现场指挥人员搞好衔接,及时准确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将现场动态信息以电话或文字形式报现场指挥人员,同时,做好现场资料收集工作。
   (二)督察组
      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落实,监察组负责人为组长。具体职责:对行动的落实、人员的到位情况、执行命令情况、执法人员遵守纪律、依法处置等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三)后勤保障组
      装备处负责组织落实,处长为组长。具体职责:负责车辆、器械调配、后勤保障工作,并与公安等相关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遇重大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时及时向相关单位请求支援。
   (四)处突行动组
    根据实际情况和处突需要,为有效组织、调动警力及行动,本预案以法警支队和执行局为基础,实行行动编组,分为四个行动组,各行动组在接到预警命令后,由指挥长临时调配,各行动组组长应迅速召集人员准备装备、警械、做好出警准备。

第一行动组 组长:法警支队队长,成员:法警队全体成员

第二行动组 组长:执行局局长,成员:执行局全体干警

第三行动组 组长:立案庭庭长,成员:立案庭全体干警

第四行动组 组长:政治部主任,成员:除上述三个行动组以外所有部门。


第三章  处理原则与程序


    第六条  执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坚持人身安全至上、社会稳定为重的原则。
    第七条  在处理执行突发事件时,应做到及时上报,维护稳定,妥善处理,争取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第四章  预防和化解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执行应急处理人员和执行人员进行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知识培训。
    第九条  执行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应当认真研究全案执行策略,讲究执行艺术和执行方法,积极做好执行和解工作,争取从源头上预防执行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强化程序公正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防止激化矛盾引发执行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执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工作纪律有关规定,廉洁自律,防止诱发执行突发事件。


第五章  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执行突发事件隐患,应当及时向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构报告。执行法院必须启动应急处理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化解执行突发事件危机。
    第十三条  执行突发事件发生后,执行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接受上级法院及本院指挥中心领导对执行突发事件的执行指令。应急处理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当在接到执行指挥中心的指令后快速作出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恶性发展。
    第十四条  当执行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执行应急处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应急领导指挥中心汇报,并协调公安、卫生、消防等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抢救,全力减轻损害和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  对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现场失控、激发暴力事件、危及人身安全的,执行人员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措施,及时撤离执行现场,以防止事态恶化。
    第十六条  在收到本院执行案件的下列线索信息的紧急情况下,执行指挥中心在接到执行案件信息30分钟内派出快速反应执行小组:
    1、人民法院已查封、扣押的财产正在被毁损、转移、隐匿;
    2、被执行人随行有可供执行的贵重财产(相对于执行标的而言);
    3、被执行人正在进行高消费活动;
    4、其他有需要立即执行的情形。
    对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且被执行人在异地的,本院可报请与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指令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协助控制人员和财产。对于不需要立即安排人员执行的执行线索,应在接到线索的两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接到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发出的执行指令以及执行线索信息时,在工作时间内,应在接到执行指令30分钟内派出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在8小时工作时间外和节假日,应在1小时内派出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在指令执行完毕30分钟内,将指令执行情况书面向发出执行指令的上级法院汇报。
    第十八条 涉及外地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本院控制的,应及时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做好询问笔录,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及时与案件执行法院联系,在获得案件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审批材料后,可先行协助执行。
    第十九条 案件被执行人被外地发现控制的,本院在接到上级法院指令之时30分钟内起程赶往控制被执行人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开展异地执行。


第六章  事后调查与报告


    第二十条  执行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须在24小时内将情况汇报市委政法委和省高院,并就该事件进行专项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高院。
    第二十一条  执行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二)事件后果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三)与事件相关的案件;
   (四)有关法院采取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五)事件原因分析及经验、教训总结;
   (六)事件责任认定及处理;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章  执行突发事件的纪律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岗法警不论现从事何种工作,必须保证 24 小时电话开机,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确保通讯畅通,各种指令立即接听,超过15分钟视为脱岗,做好值班记录,及时做好报告和信息反馈工作,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机密。接到预警命令后必须无条件服从,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就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团结一致,果断处置。上班期间或因公出差,下班和节假日期间离开武威外出的,事先应报告法警队领导,以便领导掌握情况。

第二十三条  当执行突发事件发生后,接到应急预警命令后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脱履行法警职责。如无故不到位、不服从命令、散布消极思想,影响事件处理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坚决贯彻逐级上报制度,避免私自处置,盲目处置的情况发生,遇有重大、突发事件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五条  如执行突发事件系由执行人员过错引发,或执行应急处理不当加重事件后果,或事后瞒报、谎报、缓报的,必须按照有关纪律处分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执行突发事件时,出警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因工作态度不好、方法不当等原因引起当事人不满,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在执行突发事件中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应当协调公安、检察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予以严肃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其施行。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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