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力度,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借助社会力量参与执行,保证执行工作快速高效,更加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乡镇、村、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推选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熟悉当地社情民情,有较高威信的人员确定为执行联络员。
第二条 法院执行部门通过法官指导、集中授课等方式对执行联络员进行理论和业务培训,提供业务交流平台,不断提高执行联络员协助执行,履职尽责的能力。
第三条 执行联络员应当向辖区群众宣传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被执行人和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 执行联络员应当协助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法律文书,在被执行人或有法定协助义务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协助法院执行人员做好代为送达或留置送达工作。
第五条 执行联络员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知晓或掌握的有关被执行人及其相关涉案人员的财产状况、去向和其他线索。
第六条 执行联络员应在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拘传、搜查和查封、扣押财产等措施时,到场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第七条 因案件执行引起不明真相群众围观、辱骂、 冲击等妨害执行现象时,执行联络员应协助法院做好疏导、劝阻等工作,保护好执行现场,维护执行秩序,确保强制措施顺利实施。
第八条 执行联络员应根据所了解掌握的周边地区民情、社情,向人民法院提出开展执行环境整治的工作建议。
第九条 执行联络员应协助法院做好因执行引发的矛盾疏导化解工作。
第十条 执行联络员与执行案件当事人及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每年对聘用的执行联络员统一考核,根据执行联络员协助办理执行案件的绩效予以适当奖励。因提供财产线索使案件顺利执结的,执行联络员可依据悬赏执行办法获得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做好执行联络员的保密工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