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调对接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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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调对接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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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9/6 15:47:20 阅读次数:9626

第一条【目的和法律依据】 为规范民事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流程,提升诉调对接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民事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是指法院在立案阶段根据案件性质和特点等因素,综合运用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和法官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实现大量纠纷在诉讼前端有效解决的一项工作机制。

民事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的流程管理是指规范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和法官调解各个环节,以及与后端审判的衔接等工作管理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诉调对接工作的内涵】 本规定所指诉调对接工作包括立案前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是指程序分流员对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适宜调解的案件,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于立案前或立案后委派、委托给特邀调解员或特邀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的一项工作机制。

第四条【调解办案团队】 法院根据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化解纠纷需要,成立由专职调解法官、特邀调解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办案团队,办理先行调解案件。

第五条【专职调解法官的职责】 人民法院根据速裁工作需要,指派一定数量的法官担任专职调解法官,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对委派或委托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二)对不适宜或未经过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认为必要时,进行法官主持下的调解;

(三)对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依法审查并制作司法确认裁定、调解书或撤诉裁定;

(四)对调解不成、适宜速裁的案件,快速裁判。

第六条【调解员的职责】 特邀调解员和特邀调解组织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先行调解案件的调解;

(二)指导当事人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向被告释明《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

(三)适用要素式审判的案件,指导当事人填写《案件要素表》;

(四)当事人无争议事实记载;

(五)调解不成案件的争议焦点整理;

(六)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第七条【法官助理的职责】 调解团队中的法官助理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助法官调解案件,具体包括:

(一)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交换证据,整理案件争议焦点;

(二)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

(三)适用要素式审判的案件,指导当事人填写或完善《案件要素表》;

(四)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五)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事宜;

(六)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七)按照法官要求草拟法律文书;

(八)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第八条【书记员的职责】 调解办案团队中的书记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办理调解案件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担任案件调解或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三)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四)完成法官、法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职能部门】 本院在立案庭设立速裁庭统一负责多元调解和速裁工作。由单独设立的速裁庭负责多元调解和速裁工作,立案庭与速裁庭应配合做好立案环节先行调解案件的导入和简单案件的甄别筛选工作。

诉调对接平台建设、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多元调解和速裁的案件管理和数据统计工作统一由立案庭负责。

第十条【立案前委派调解的案件范围】 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运输合同、保险合同以及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无需进行鉴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第十一条【调解案件导出】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员认为适宜立案前委派调解的,应向当事人发放《先行调解告知书》,向当事人释明先行调解的特点、人员、法律效力,自愿调解的原则、诉讼费减免规定等相关事宜,结合纠纷性质引导当事人先行选择人民调解或者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当事人同意选择立案前委派调解的,立案法官应指导当事人签署《立案调解申请书》。

当事人明确拒绝立案前委派调解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十二条 【专人对接】 立案庭诉调对接中心或者速裁庭应指定专人负责立案前委派调解案件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委派调解案件程序分流的期限】 当事人选择驻院特邀调解员调解的,程序分流员应当于当事人签署《立案调解申请书》二日内将案件移交立案庭诉调对接中心或者速裁庭。

当事人选择行业性专业性特邀调解组织调解的,程序分流员应于当事人签署《立案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移交特邀调解组织。

第十四条【委派调解案件流程及期限】 立案庭诉调对接中心应当在收到立案庭移交的立案前委派调解案件的当日将案件分配给专职调解法官。专职调解法官应当在接收案件当日将案件分配给本团队中的特邀调解员。专职调解法官应当在特邀调解员处理完毕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在多元调解系统中确认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指导调解】 专职调解法官应当全程指导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立案庭诉调对接中心应指定专职调解法官对行业性专业性特邀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给予指导,可以对行业性专业性特邀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性、有效性、可执行性予以事先审查。

第十六条【委派调解成功的处理】 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委派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应在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立案并出具司法确认裁定;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法院可在立案后出具调解书。 

(二)即时履行或有其他情形的,当事人不申请法院出具司法确认裁定或调解书,调解员应指导当事人提交撤诉申请,立案后由专职调解法官按当事人申请撤诉处理。

当事人不提交撤诉申请,法院依法立案,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的,立案后由专职调解法官按自动撤诉处理。

第十七条【调解成功案件的诉讼费收取】 委派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法院出具司法确认裁定的,依法不收取诉讼费;当事人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在诉讼费标准减半的基础上再适当减免;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委派调解不成案件的处理】 委派调解不成的案件,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被告到庭参与调解程序,调解未果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普通案件,立案后直接转入速裁程序;

(二)被告送达困难,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等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经程序分流员审核同意后,立案移转后端审判庭。

第十九条【调解期限】 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三十日,但是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可以再延长三十日。委派调解的案件超过六十日调解未果的,案件由多元调解系统强制导出至立案系统进行立号分案,但确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委派调解的期限自特邀调解员或特邀调解组织签字接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立案后委托调解案件范围】 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运输合同、保险合同以及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无需进行鉴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当事人选择委托调解的,案件中止审理并移送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委托调解成功的处理】 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诉裁定。

第二十二条【委托调解不成案件的处理】 速裁案件委托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由速裁法官根据委托调解过程中查清的事实和固定的证据快速裁判;

(二)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等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应当在调解期限届满三日前报程序分流员审核后移转后端审判庭审理。

第二十三条【调解期限】 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十五日。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经委托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应形成结案报告,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当事人交换证据情况,对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可以提出专业性意见,连同案件全部卷宗一并退回法院。由立案庭于三日内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

第二十四条【参照委派调解的规定】 委托调解没有规定的,参照委派调解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信息化】 立案法官、调解员或调解组织、专职调解法官应在多元调解信息系统中及时、准确、完整接收、录入多元调解工作相关信息。

工作业绩考核以多元调解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信息为准。

第二十六条【考核】 多元调解工作成效纳入法官业绩考评体系。

第二十七条【解释主体】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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