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三促 主动创稳】能动司法开“良方” 司法建议除“病灶”——武威中院向全市24家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

网站首页 » 中院新闻

【三抓三促 主动创稳】能动司法开“良方” 司法建议除“病灶”——武威中院向全市24家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


来源: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3/6/16 19:04:15 阅读次数:5900

   因不了解复杂冗长的保险合同遭到拒赔?

因看不懂保险专有名词而对保险产品产生误解?

这些免责条款你注意到了吗?


案情回顾——免责条款“躲猫猫”

2022年1月,原告秦女士在被告天祝县某旅游开发公司经营的滑雪场滑雪时不慎摔倒,其后的滑雪者避让不及从其胳膊上滑过,致秦女士手腕处割裂,被诊断为:开放性腕部多发损伤、腕部神经损伤、腕部指屈肌腱损伤、腕部血管损伤,经司法鉴定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秦女士认为该旅游开发公司作为滑雪场的经营管理者,未对游客提供完备的护具,未配备专业指导人员,在多人参与滑雪的赛道上未配备疏导人员,未尽到经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责任,存在过错,遂将该旅游开发公司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旅游开发公司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秦女士购买滑雪票时被要求同时投保《旅游观光景点、娱乐场所意外伤害保险》以及《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保险含有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等内容,游客所投保险具体保单内容需自行扫描识别二维码后阅读,保险公司未就上述限制、免除其赔付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诉讼中,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具有上述约定为由,抗辩扣除相关赔付款项。

武威中院经审理认为,免赔额、免赔率、免赔项、比例赔付条款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事先约定,损失额在规定数额内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上述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此类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对投保人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才对投保人产生效力。本案中,游客需扫描识别二维码后才能查看保单内容,无人向其说明该险种适用的条款、赔偿项目及赔偿方式。保险公司在无据证实已就限责、免责条款进行了特别说明提示的情况下,要求按照免赔额、免赔率、限制赔偿项目、比例赔付条款予以赔付的抗辩理由,违背最大诚信原则,上述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无效。综上,武威中院依法判决支持了秦女士的理赔诉求。

服务前移,司法建议正本清源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一方事先拟制的格式合同,其技术和复杂程序,非常人所能了解。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扫码查看保单内容即了解保险合同约定内容,混淆了投保人自行阅读与保险公司主动解释及保险公司一般条款解释与免责条款特别提醒的界限。为规范保险行业运行秩序,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从源头上有效减少涉保险合同矛盾纠纷,武威中院向全市24家保险公司制发《司法建议书》,并抄送武威银保监分局,以期督促保险行业依法合规经营。

司法建议

     一、提高合规经营的意识,避免“重业绩 轻合规”心理,杜绝“误导销售”“阻碍告知”情形。加强业务人员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学习,完善保险销售规范性,依法合规开展各类保险销售活动。

     二、对限制、免除保险人自身责任的条款务必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是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该提示说明义务是先合同义务,须主动以合理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尤其是限制、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并对投保人进行陈述、说明和解释。

     三、免赔额、免赔率、按比例赔付等条款本质上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如果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保险或以投保人扫描二维码方式展示合同内容,建议将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设置单独页面进行展示,并设置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主确认已阅读的标识。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人民法院既要“坐堂办案”,又要“关口前移”,将能动司法贯穿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审判工作始终。接下来,武威中院将加强同保险监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推动保险行业经营依法合规化,力求对保险销售起到正向的引领提升作用。

甘肃法院网版权所有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1950号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